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二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