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二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