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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