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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