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