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零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四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