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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