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零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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