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二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罚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