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二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罚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