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法第五章 罚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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