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罚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