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罚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