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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