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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