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八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