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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