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八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