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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