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