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