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