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