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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