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