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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