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