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