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