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