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 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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