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七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