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