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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