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七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