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七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第六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