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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