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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