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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