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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