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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