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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