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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