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五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