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五十三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