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五十七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