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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