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八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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