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二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