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