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