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