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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