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