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百零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