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