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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