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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