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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